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零距离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7104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零距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9)内7104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710746.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