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零距离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7104执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零距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通辽市零距离运输有限公司与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余额人民币101.00元,现因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710746.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