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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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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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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525民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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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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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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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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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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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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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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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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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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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9780.00元(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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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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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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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佟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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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乌云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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