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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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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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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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525民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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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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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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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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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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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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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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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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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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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9780.00元(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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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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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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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佟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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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乌云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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