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5民初1453号
原告:******盼盼防盗门(安全门)地址:***。
经营者:翟树萍。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原告******盼盼防盗门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盼盼防盗门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盼盼防盗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盼盼防盗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48元,由原告******盼盼防盗门负担。
审判员 范建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