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5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艳彬,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1150600622,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东小井街。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0701424505,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
法定代表人:池秋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仁桔,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红立
人民陪审员 付艳丽
人民陪审员 侯亚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杲丽娜
书 记 员 孙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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