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赤峰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2526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赤峰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广场7-11号楼02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089588786W。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广场7-11号楼021012。 被执行人: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1150600622。 法定代表人:李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峰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526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赤峰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某某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巴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