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东乌珠穆沁旗杨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5民初281号
原告:东乌珠穆沁旗杨子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锡林郭勒盟乌镇宝格达乌拉东路毕力格街。
经营者:杨杰,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东乌旗乌镇。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
被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蹄营子村(平庄铁东)。
法定代表人:刘彦山,职务:经理。
原告东乌珠穆沁旗杨子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东乌珠穆沁旗杨子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乌珠穆沁旗杨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乌珠穆沁旗杨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乌珠穆沁旗杨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塔 娜
书 记 员  额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