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东某与刘某1、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5民初893号
原告:东某。
经营者:杨杰,1988年9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宝格达乌拉东路毕力格街。
被告:刘某1。
被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
原告东某诉被告刘某1、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东某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金婷婷书记员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