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3民初3359号
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彦山,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贺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法定代表人:接竹青,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陶春玉,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春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的50元,由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宏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九 日
书 记 员 乌日柴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