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3549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蹄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401135291。
法定代表人:刘彦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业,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东城街道办事处旭日A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银河二期(A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830005751。
法定代表人:佟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玲,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赤峰万方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晓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满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