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23民初3885号

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40113529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彦山,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黄姑区。

委托代理人:牛富久,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692881995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迎宾路南。

法定代表人:接竹青,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3日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内0426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接收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玉龙、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占禄、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公司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11月份以来,巴林右旗税务局先后向原告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2017年6月6日自行撤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文件。其依据是2011年9月1日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私刻了原告的公章)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由原告针对巴林右旗大板镇百吉乐小区二期商住楼工程进行施工。但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原告从不知晓,是二被告恶意串通所为,合同中加盖的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周井德的手章。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上述合同是被告***私刻原告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周井德的手章后,与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传统签订的。从而导致巴林右旗税务局误将原告视为纳税人,并通过文件、通知等形式责令原告申报相关纳税材料,履行纳税税款的义务等,使得原告已经造成了一定数额的旅差费等经济损失,并可能造成缴纳巨大数额税款的经济损失,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称被告**公司与***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被告**公司不知情,该合同是如何签订如何履行不知情。2、**公司只是将建筑资质借给王殿文使用开发百吉乐小区,王殿文与谁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公司不知情也不控制。3、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税务机关向原告发出了通知,原告如果不是百吉乐小区的开发商,原告可以拒绝履行税务机关发的通知,原告对该建筑项目不可能不知情。原告只能先垫付税务相关费用,然后再向冒用原告公司资质建筑项目进行追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允许确认合同效力无效,不能把房子推到,无法恢复原状。已经造成了事实,相关主体已经将建筑完毕,已向政府机关备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4、原告起诉称**公司与***串通,有悖事实,我公司将资质借给王殿文进行施工。如果有人私刻公章等,属于刑事案件,应该接受刑事制裁。

被告***辩称,原告称答辩人与**公司串通私刻公章不属实,答辩人不是适格的主体,2011年答辩人在给王殿文打工,管理施工现场。根本就不知道被答辩人和王殿文之间的事情。当时只知道有个叫牛富久的经理是代表人被答辩人在施工现场负责办理各项手续,后来因答辩人工作需要有事经常请示牛富久经理。被答辩人私刻天强建筑公司公章和周久德手章是诬陷,根本就不存在事实。答辩人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怎么可能去做违法的事,答辩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也没有理由去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公司与天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公司将大板镇百吉乐小区二期2#-6#商住楼发包给承包人天强公司,资金来源:自筹;承包范围:基础、地下车库、土建、装饰装修、消防、电梯、电及散水以内一切工程;合同工期:2011年9月1日-2012年11月15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合同价款:43356000元;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9月1日;合同订立地点:巴林右旗大板镇;合同约定三日后合同生效。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公司公章及法人接竹青的个人章,联系电话:137XXXXXXXX;承包人处加盖天强公司及法人周井德的个人章,联系电话:138XXXXXXXX

2013年4月1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牛富久给被告***出具20000元收据,款项系百吉乐小区2#、3#、4#楼资质费;2013年4月16日出具收据5000元一枚,款项系百吉乐二期2#、3#、4#楼资质的用费;2013年4月19日出具两枚收据,金额均是1000元,款项为项目检证费、工地办事费用;2013年12月17日出具20000元收据,款项系百吉乐小区2#、3#、4#、5#、6#楼资质费。

**公司将资质出借给王殿文开发百吉乐小区的二期2#-6#商住楼。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1份、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被告***向本院提供的打款凭证2枚、收据5枚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房屋已交付使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萨仁图雅

审 判 员 徐 宏 丽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