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徽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781执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安伟力
审判员金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