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满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关书海,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书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9014)满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73013.50元、案件受理费934元、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2月1日利息485.50元,合计74433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账户内存款74433元及本案执行费1016元进行强制扣划。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满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