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成凤,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成凤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成凤工程款315392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自动履行给付工程款31539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