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北区东头道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建设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杜战滨,局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内07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请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370381元;2、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342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工程款11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工程款11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工程款150381元;二、案件受理费3428元、执行费5507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案以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2)内0703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日根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