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电起、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03民初51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金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北区东一道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赵长久诉被告*电起、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二被告无法找到及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哲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