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0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金源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满洲里市合作区宏业综合楼2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室扎赉诺尔区新华街4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金源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位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华新街X号X平方米土地,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诉讼费338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金源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因地上留置物未清理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703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崇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