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源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0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金源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开泰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满洲里市合作区宏业综合楼2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湖建安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新华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源开泰公司因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湖建安公司返还申请人位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华新街X号X平方米土地,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诉讼费338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查明:2013年8月20日申请人金源开泰公司与呼伦湖渔业公司达成协议:呼伦湖渔业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扎区华新街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X平方米及该地上部分房产(房产证面积X平方米),一并转让给申请人,转让价为580万元,2014年2月25日该土地使用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并取得买受房屋的产权证书(该房产证没有办理过户);呼伦湖建安公司原系呼伦湖渔业公司参股的子公司,2003年呼伦湖渔业公司对呼伦湖建安公司进行了国有企业改制,将935平方米房屋的资产量化给25名职工,呼伦湖建安公司负责安置该25名职工,该量化房产亦在满洲里市扎区华新街X号土地地块上,亦未办理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不包括量化给职工的房屋,量化给职工的房产一直由呼伦湖建安公司及25名职工占有使用。申请人与呼伦湖建安公司、呼伦湖建安公司25名职工未就地上房产的拆迁补偿等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双方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充纠纷,非土地返还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土地的权属确系申请人所有,被执行人对该土地归属亦无异议,双方的纠纷实际内容是申请人购置的土地上的量化与原呼伦湖渔业公司25名职工的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不属于我院执行管辖范围,故本案不能执行。因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满洲里金源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马崇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