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东湖区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华新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为良,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东湖区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湖区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之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东湖区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22707.00元及利息342331.80元,案件受理费等34975.70元,合计:800015.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呼伦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东湖区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疫情原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东湖区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之巍,故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703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崇镇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言发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