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4民初1076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萌,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景涛,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德顺
审判员 丽 娜
审判员 宝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