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执122号
满洲里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民终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给满洲里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修复费用7002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0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9.00元、鉴定费424000.00元,两公司各承担212000.00元,合计918128.00元。
经查,鉴定费用中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了250000.00元鉴定费,由于鉴定费424000.00元双方各应承担212000.00元,满洲里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给付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纳的鉴定费38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00260.50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1年6月18日共计32964.74元。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计应给付701092.74元,从(2020)内07执恢30号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满洲里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给付的工程款2554274.00元及利息中进行冲抵。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民终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