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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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区建新小区润园8号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何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湖西区爱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7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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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于2021年5月31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上诉费,也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宏审判员郭河审判员吕浩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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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马金金
书记员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