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4784号
原告:牙克石市鑫义友电工器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鑫星住宅小区A座综合楼一层门市。
经营人:邓淑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4月5日出生,住牙克石市。
被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湖西区爱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庆格勒太),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牙克石市鑫义友电工器材商店与被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鑫义友电工器材商店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鑫义友电工器材商店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鑫义友电工器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牙克石
市鑫义友电工商店器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