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26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根河市外经委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原审被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湖西区爱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新巴尔虎左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坤,职务局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巴尔虎左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6)内0726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其木格 审判员 齐 晓 燕 审判员 ***日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丹   丹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