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鄂伦春自治旗大某某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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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3民初456号
原告:***,男,1966年2年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内蒙古宣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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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亚东
人民陪审员  郭妮娜
人民陪审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修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