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23财保1号
申请人:***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人***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旗东数第21号207.63平方米门市房(房权证号:蒙字第××X号)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位于××旗东数第21号207.63平方米门市房(房权证号:蒙字第××X号)一栋予以查封。
***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申请保全费45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