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翔公司)与王某2、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723民初148号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原告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2,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翔公司)与被告王某2、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翔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2、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2给付工程款4200元和逾期的利息,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林翔公司为被告王某2建房施工,现工程已经结束,被告王某2尚欠工程款4200元未给付。经原告索要,被告王某2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由李某进行了担保,但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欠款。现要求被告王某2立即给付所拖欠的4200元工程款及逾期的利息,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2未答辩。
被告李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翔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欠条”1份,内容为:“欠交房款4200元,在2015年11月25日前交齐,欠款人:王某2,担保人:李某,2015年9月19日,同意续保:李某,2016年12月30日”。证明被告王某2拖欠房款及被告李某担保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欠条”本院予以采信。现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被告王某2在原告为其建房后尚欠4200元工程款未付,由被告王某2于2015年9月19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在2015年11月25日前给付剩余房款4200元,由被告李某担保,被告李某在2016年12月30日继续担保。原告林翔公司诉至本院后,被告王某2给付了2200元工程款,尚欠2000元工程款及利息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林翔公司为被告王某2建筑房屋,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就,在原告完成建房工程后,被告应当及时按照双方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并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为被告王某2进行担保,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林翔公司要求被告王某2给付建房款2000元及利息,和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林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房款2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6%给付至给付全部本金之日的利息,其中至本案立案时利息额为109.86元;
二、被告王某2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6%给付,已经支付的2200元房款至本案立案时的利息120.84元;
三、被告李某对王某2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