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新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坤都庙村)。

法定代表人:周胜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河大街以北滨河一路(安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11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