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尔沁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976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区霍林河大街以北滨河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燕,女,1968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区明仁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维,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96.00元,减半收取231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琳

人民陪审员  郑玉杰

人民陪审员  武 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