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301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水域蓝湾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雪英,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宇,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以北滨河一路(安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86500068E。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东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460030219D。
法定代表人:巴图德力格根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西蒙,内蒙古疆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15.00元,减半收取计1157.50元。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萨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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