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6297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德木图,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继业,职务:主任。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6.00元,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合计134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宝玉

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路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