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民辖1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燕,女,1968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区。
被告: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工程款4175833.00元,支付利息761204.83元,合计4937037.83元;二、要求第二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日到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8日,第一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二被告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内蒙古***肉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心育种场道路及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造价10175833.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19日,计划完工日期2015年8月2日。因原告与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第一被告系代替原告签订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总造价10175833.00元(包括签证造价2732333.00元),期间第二被告已拨付工程款6000000.00元。第一被告将此款全额支付给了原告,第二被告尚有4175833.00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已经确定,被告应将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款支付给原告,为了保证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该院提出移送审理申请书,以原告**之子刁宇博系该院工作人员为由申请***区人民法院回避。
***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之子刁宇博系该院干警,为了执行回避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原告**之子刁宇博虽系***区干警,但该院并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区人民法院可以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夫
审判员 杨久英
审判员 刘桂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