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559号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973400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巨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109国道南甘草南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3328192XN。
法定代表人石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巨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再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由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