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2民初28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电工,现住山西省河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郝德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计26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