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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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649号
原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友谊街道苏计沟39号院。
法定代表人:郝德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惠城(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文,公司员工。
被告: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智,主任。
原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索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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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撤诉。
审判员  任丽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