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颜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宪刚。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不同意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纪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边永凤
书 记 员 周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