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37445413954。
法定代表人:李宪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鸿泰聚合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石头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MP4XJ58。
法定代表人:林清。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鸿泰聚合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网络查控并查封被申请人***和建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89万元,申请网络查控并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鸿泰聚合塑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9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和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泰聚合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泰聚合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