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
申请保全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圣佛寺村。
法定代表人:靳庆栋,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宪刚,经理。
复议申请人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复议,其撤回执行复议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庆伟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张太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