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337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现住肥城市。
被告:白淑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现于泰安监狱服刑。
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445413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白淑强、***和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郝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尹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