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伟皓,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81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日照市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09号中盛国际商务港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4457027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4454139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伟皓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伟皓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一、本案调解笔录未经全体诉讼当事人签字。本案系调解结案,但被申请人***和建工有限公司未参加调解,亦未在调解笔录中签字或**。在未经全体诉讼当事人参加并签字情况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应当予以撤销。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为日照市岚山区,案件应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三、现被申请人日照市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第五条的约定,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就案涉工程再次提起诉讼,并将再审申请人孙伟皓列为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2鲁11**民初2431号。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伟皓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伟皓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伟皓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