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和建工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082号 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医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万和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淑强,男,原住肥城市,现在泰安监狱六监区服刑。 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白淑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白淑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