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082号
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医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万和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淑强,男,原住肥城市,现在泰安监狱六监区服刑。
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白淑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建工有限公司、白淑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