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早、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执恢120号 申请人:**早,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申请执行人**早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早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402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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