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沂河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51442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8208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现住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洋冷链物流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恒洋冷链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审第三人鲁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17元,减半收取6100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聂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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