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沂河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51442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8208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现住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洋冷链物流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恒洋冷链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审第三人鲁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17元,减半收取6100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聂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