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21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育才路交汇处金魏小区1号楼301房。
主要负责人:彭淑光,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26执2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