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财保979号 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金兴商贸城C2-502、515、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239485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纬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8208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或查封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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