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4196号

原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54150953。

法定代表人:谭乐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400MJE2201201。

法定代表人:陈学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倩,枣庄薛城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0年12月11日,原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7元,由原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253.5元,由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负担10,253.5元。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