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保191号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莱芜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