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6执保563号之一
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该案已经撤诉,且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珊珊
法官助理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