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6执保563号之一
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该案已经撤诉,且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珊珊
法官助理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