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887号之一
原告: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赢牟大街以北、北坦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时兆峰。
被告:莱芜鲁能开业集团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区铜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花。
被告: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108号1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涛。
原告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鲁能开业集团电源有限公司、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4元,由原告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