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563号
申请人: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赢牟大街以北、北坦北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57701617。
法定代表人:时兆峰。
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
法定代表人:冯玉花
被申请人: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108号13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FK1493。
法定代表人:李涛。
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