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563号
申请人: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赢牟大街以北、北坦北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57701617。
法定代表人:时兆峰。
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
法定代表人:冯玉花
被申请人: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108号13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FK1493。
法定代表人:李涛。
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